导读:尚福林:努力维护资本市场安全稳定运行
证监会: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督察员指导意见
尚福林:努力维护资本市场安全稳定运行
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基础没有动摇
证监会主席尚福林日前在第二届中法金融论坛表示,将努力维护资本市场安全稳定运行。当前中国经济形势是好的,平稳较快发展的基本态势没有改变,金融业稳健运行,中国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基础没有动摇。
尚福林指出,18年来,中国资本市场的改革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市场结构逐步优化,市场功能逐步健全,市场监管进一步加强,市场开放水平显著提升,资本市场服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功能进一步发挥。今年以来,面对复杂多变的市场形势,中国证监会按照远近结合、统筹兼顾的原则,陆续出台了规范和完善大宗交易制度,鼓励上市公司分红,增加上市公司回购和控股股东增持的灵活性,启动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等一系列措施,对提升市场信心、夯实市场基础提供了重要条件,也较好地适应了新形势下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要求。从总体上看,当前中国经济形势是好的,平稳较快发展的基本态势没有改变,金融业稳健运行,中国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基础没有动摇。
他表示,经过前几年的综合治理,中国证监会集中处理了证券公司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和风险,建立健全了证券公司监管基础制度,在支持证券公司产品和业务创新的同时,坚持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整体上提升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风险控制和风险防范的能力,保障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平稳运行。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中国证监会将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资本市场改革发展全局,深入研究市场变化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始终坚持强化基础性制度建设,始终坚持完善市场运行机制,始终坚持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始终坚持稳妥有序地推进对外开放,努力维护资本市场安全稳定运行。
尚福林充分肯定中法金融论坛在促进中法证券期货领域交流合作方面的积极作用。尚福林表示,在美国次贷危机不断蔓延、国际金融市场持续动荡的形势下,加强国际合作,推进政策协调,已经成为国际社会遏制金融危机恶化和蔓延的紧迫课题。中法双方积极开展对话和进行深入交流,加强监管协调,对促进各自资本市场的发展和促进国际金融市场稳定具有现实意义。中法两国监管机构将进一步深化和密切监管合作,共同探讨国际金融危机形成的深层次原因,紧密结合当前形势,进一步充实合作内容,积极拓展合作领域,在强化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加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方面通力协作,形成合力,为促进两国及国际金融市场稳定作出应有贡献。
法国金融监管委员会主席米歇尔·普拉达表示,十分赞同尚福林主席的观点,并高度评价了中法两国证券期货领域取得的合作成果。同时,他希望中法金融界能够藉此机会,进一步加强互信合作,促进发展。
会议期间,证监会副主席姚刚与法国金融监管委员会董事总经理休伯特·瑞纳尔等进行了双边会谈。第二届中法金融论坛由中国证监会与法国金融监管委员会共同主办,中国证券业协会与法国巴黎欧洲金融市场共同承办。 申屠青南 谢闻麒
证监会: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督察员指导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40号
为了指导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加强合规控制,规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督察员的管理,我会制定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督察员指导意见》,现予公告,自2008年10月20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七日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督察员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了指导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加强合规控制,规范合格境外投资者督察员的管理,根据《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合格境外投资者督察员(以下简称督察员),是指符合本指导意见第四条规定的条件,监督合格投资者合法合规运作的人员。
第三条 合格投资者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指定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督察员。
合格投资者应当营造合规文化氛围,提高合规控制水平,确保督察员行使职责。
第四条 督察员应当熟悉《管理办法》及中国证券市场相关法律法规,职业操守良好。
第五条 合格投资者应当在指定督察员后10个工作日内,填写督察员基本情况表,报送中国证监会。
第六条 合格投资者拟更换督察员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确定拟接任人选。
第七条 督察员履行职责的范围,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就合格投资者合法合规运作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二)客户合规审查;
(三)审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申请文件以及产品、业务报告并签字;
(四)会同合格投资者相关部门,对合格投资者交易实施日常监督,对异常交易予以重点关注;
(五)对合格投资者交易活动进行定期检查及抽查;
(六)监督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信息披露行为;
(七)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合格投资者相关法律法规培训。
第八条 督察员履行职责时,对与本人有利益冲突的事项应当回避,同时,合格投资者应当做出相关安排,以确保督察职责的有效履行。
第九条 合格投资者应当于上年度结束后3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年度合规报告。
第十条 督察员发现投资运作中有违反境内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十一条 督察员应当对合格投资者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以及合规风险控制情况做出客观、公正的判断。
第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定期对督察员履行职责情况及合格投资者合规运作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 本指导意见中“工作日”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第十四条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