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回报应从完善制度入手
2008-11-07 07:36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皮海洲  进入 股吧 专家在线 行业牛股
  □皮海洲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日前提出,要有效增加投资者回报,积极探索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对于缺少给予投资者以必要回报的上市公司来说,此言可谓正中要害。


  笔者认为,要真正有效增加投资者回报,应该从完善股市制度着手。所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要成“方圆”,首先就要拿出规矩出来。对于股市来说,这个规矩就是制度。


  提到投资者回报,人们首先想到的就是上市公司的分配制度。毕竟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是对投资者最直接的回报方式。也正因如此,最近几年来,证监会一直致力于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制度的完善。早在2004年12月证监会就明确提出“上市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规定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随后在2006年5月出台的政策又再度明确,拟公开发行证券的上市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今年10月,证监会又将这一规定修改为“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证监会对分配制度的每一次修改都是上市公司分配制度的一次完善,是值得肯定的。不过,现行的利润分配制度还是存在着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目前,虽然将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比例由20%提高到了30%,但作为一项强制措施,这一规定仅仅是对有再融资要求的上市公司而言的,而对没有再融资要求的上市公司却并无强制性。其实,回报投资者不仅仅是有再融资要求的上市公司的事情,所以证监会所作出的强制性规定,应扩大到对所有有能力现金分红的上市公司。


  当然,要有效增加投资者回报不能仅局限于上市公司的分配制度,它实际上与新股发行制度也存在着很大关系。首先要对新上市公司的质量严格把关。因为如果一家上市公司利润甚少,甚至还出现亏损,那又怎么能有效增加投资者回报呢?因此,这就要求在新股发行阶段要对上市公司质量严格把关。而要做到这一点,就有必要明确保荐机构与保荐人的责任,加大相应的惩处力度。其次是要降低新股发行的价格,同时严控新股上市首日的涨幅,抑制市场投机炒作行为。一家上市公司不论其业绩多么优秀,也是针对一定的价格而言的。如果发行价定得太高,或股价太高,一样的分红,其回报是不同的,价格低的,投资者回报就高。


  有效增加投资者回报还应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的再融资制度。一些上市公司虽然给了投资者少许的分红,但进行圈钱性的恶性再融资,以至于上市公司的分红成了恶性再融资的钓饵。证监会颁布的利润分配新规,虽然将拟再融资公司的利润分配比例从20%提高到了30%,但并不能限制上市公司在满足再融资条件后的“狮子大开口”,因此上市公司的再融资制度有必要作进一步的完善,将上市公司的再融资金额与现金分红金额也挂起钩来。比如,规定上市公司再融资金额不超过现金分红金额的3倍,使上市公司的再融资行为趋于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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